(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時,受託機構不得就該 不動產資產信託依本條例規定發行受益證券。但委託人有數人,且有利害 關係之委託人就信託財產所占持分及持有擔保物權持分之合計比率未達百 分之二十時,不在此限。
(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
092.07.23為避免信託關係當事人間產生利害衝突,損害投資人權益,參考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 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原則禁止信託業及其利害關係人之間成立不動產資產信託。但 利害關係人之委託人就信託財產所占持分及持有擔保物權持分之合計比率未達百分之 二十時,應無利害衝突之虞,故仍應允許,爰予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