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置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 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 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前項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得指定一管理單位替代。
104.04.27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信用卡業務機 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三十三點規定,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置風險控 管單位,並建立定期陳報機制。110.06.30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