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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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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5     條
銀行得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種類,及得
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之種類,由銀行公會訂定,
並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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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