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12.29 一 本條新增。
二 因董事與監察人均居重要地位,銀行一切大政方針均需經過董事議決。為避免造
成銀行的「托辣斯」故改為「銀行之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
。
068.12.05 由於目前各銀行間,有為符合公司組織須有七個發起人之規定,因而每有相互投資之
情形存在,且多指派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職員為被投資銀行之董、監事,以行使其
投資權利。茲以本條規定,對銀行之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顯有
影響投資銀行之權益及被投資銀行董監事會之組織,情形重大,至感執行困難,爰增
訂但書,規定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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