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與負債之監理)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銀行無擔保之放款或保 證,予以適當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就銀行主要資產與主要負 債之比率﹑主要負債與淨值之比率,規定其標準。凡實際比率未符規定標 準之銀行,中央主管機關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限制其分配盈餘。 前項所稱主要資產及主要負債,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類銀行之業務性質 規定之。
(資產與負債之監理)
081.10.30一 為健全金融機構之經營,保障存款人利益,金融機構資產與負債之管理,向為各 國金融監理之重點,而原條文僅對資產面之放款與保證規範,難符現階段金融監 理之需要,爰增列第二項規定就銀行主要資產與主要負債之比例、主要負債與淨 值之比例規定其標準,及明定未符規定標準者之規範方式。 二 主要資產與主要負債監理之重點,因各銀行業務性質不同,且因環境改變,認定 標準亦隨之變動,爰增列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