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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096.07.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6 條
(不得為信託占有之標的物)
經依本法設定抵押之動產,不得為信託占有之標的物。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信託收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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