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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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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6     條
(特別準備金)
過渡銀行之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概括讓與其他要保機構或停業清理後, 如有損失,由存保公司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抵充,不足抵充部分 ,應列入遞延帳戶,並由以後年度提存該準備金抵沖之。如有收益,列入 該準備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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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