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 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 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094.06.14一、本條新增。 二、納入「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九條有關年度稽核計畫及 其執行情形申報備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