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094.12.27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有關年度稽核計畫及其 執行情形申報備查之規定。 三、將地方主管機關納入信用合作社陳報對象,以發揮監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