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之範圍及管理) 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 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保證金之 金額、用途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保證金之範圍及管理)
090.07.09一、為確保票券商一定之償債能力,爰規定其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 之金融債券、公司債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另依據 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該行為調節金融,得發行定期存單、儲蓄券及短期 債券,實務上票券商亦可能購入此類債、票券,爰併規定其他經中央銀行認可之 債、票券亦得作為保證金。另規定保證金應存儲之金額、用途及管理事項,由主 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以有效運用該等保證金。 二、本條係參考票券商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