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 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有肇致公司重大損失之虞者, 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及通報主管機關 。
095.12.29一、條次變更。 二、「稽核人員」用詞一致化,修正為「內部稽核人員」。 三、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銀行內部控 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修正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