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12.26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條次變更修正相關條文。
三、配合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修正,爰將第三項所稱之符合前條第二項資格之公開發
行公司修正為符合前條第二項第一款。
101.10.30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準則條次變更,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酌作修正。
三、查「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同一會計年度對外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已依前項規定辦理,再次申報(請)
對外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於本次募集發行時所編製之簡式公開說明書中,
應揭露前次公開說明書中已變動或新增之內容,爰將第三項所稱之符合前條第二
項第一款資格之公開發行公司修正為符合前條第二項第二款。
104.03.13 一、本條刪除。
二、為臻明確,本條內容移列至第六條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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