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且 申請前大陸地區分行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 管機關認可者,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之臺灣地區母公司得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將大陸地區分行改制為子銀行。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國內銀行及海外子銀行將其大陸地區分行改制為子銀行之資格條件。100.09.07一、為利本國銀行對大陸市場之佈局,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有關設有二家以上分行始 得改制為子銀行之規定。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修正文字,並併入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