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表之製作) 受託機構應分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四個 月內,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作成下列書表,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 通知各受益人: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 前項書表之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書表之製作)
091.07.24一、第一項規定受託機構應分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 四個月內製作書表,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書表之內容包括資產負 債表、損益表及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並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 項,於第二項規定其書表之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零三條及我國信託法第三十一條、信託業法第 三十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