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資產信託準用規定) 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 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於不動產資產信託準用之。
(不動產資產信託準用規定)
092.07.23鑒於本條例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之相關規定,於不動產資產信託亦有受相同規範之必 要,故明定於不動產資產信託準用之條文。098.01.21原不動產資產信託準用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因已另訂第三十四條之一,爰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