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 )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 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 前項獨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信用合作社得指定一總社管理單位替 代。
099.03.29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獨立於風險產生部門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以防範危及 健全經營情事,並建立定期陳報機制,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十二條、「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信用合作社內 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