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防範詐欺控管機制,以維護交易安全並控管詐欺風險。 二、建立作業程序之檢查及控管機制,並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 變計畫。 三、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管理機制。 四、建立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之退場機制。 五、建立支付款項管理機制。 六、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 七、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資料保護機制。 八、建立委外業務管理機制。 九、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104.04.27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信用卡業務機 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三十四點規定,並依照電子支付業務之主要風險 ,訂定各類電子支付機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之事項。110.06.30一、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三款移列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二款,爰予刪除。 三、第三款至第九款由現行第四款至第十款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