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之聯防通報內容應依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通報機關規定之方式登錄之 。 聯防通報內容、通報單及切結書格式或其他通報作業細項,由中華民國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13.11.29為電子支付機構間、與存款業務機構間,以及與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通報機關間快速傳 遞資訊,電子支付機構應依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通報機關及銀行公會規定之方式,將聯 防通報內容及其他相關資訊登錄指定網路系統或平台,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