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之連續與塗銷之背書)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 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背書之連續與塗銷之背書)
062.05.28塗銷之背書,其效果如何,本條規定過簡,解釋上頗滋紛擾,因塗銷之背書,倘認為 無記載,則原本連續之背書,一經塗銷後,即變為不連續,嗣後之執票人依本條第一 項即無從行使其權利,與第三十八條規定,仍得向被塗銷背書人之前手行使權利之意 旨,似欠一致,因參照美國票據法例予以修正,視其是否影響于背書之連續而異其效 果,以免適用上有所杆格。第三項新增。其理由,明定塗銷背書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