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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7 條
理事、監事選舉結果揭曉後,信用合作社應將當選者符合第六條、第九條 、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印加蓋與原件相符之章戳,列 冊置於總社,供社員本人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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