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 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 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 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對金融檢查機關、內部稽核單位與內部單位自行查 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 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 重要項目。
102.01.21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對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內部管理,明定該服務事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 度,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爰參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該服務事 業自行查核制度之辦理方式及查核頻率與相關單位對該服務事業查核缺失之處理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