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 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 報主管機關備查。
094.06.14一、本條新增。 二、納入「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條有關上一年度內部稽 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備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