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 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 府、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094.12.27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有關上一年度內部稽核 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備查規定。 三、將地方主管機關納入信用合作社陳報對象,以發揮監理功能。 新增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