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 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 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內部管 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104.04.27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信用卡業務機 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三十五點規定,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應對金融檢查 報告保密,並訂定對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且該等管理規範及作業程 序應提報董事會通過。110.06.30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