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 者,依其規定。
(罰則)
082.12.03本條文與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所為之處罰規定相同。093.02.04原條文之罰金刑度經參酌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有關損害信用合作社信用罪之刑度 後,酌予提高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收嚇阻之效,並取得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