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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8 條
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對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監選人員提出。其未出 席之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如有異議,得於選舉揭曉後三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 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提出,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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