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交易) 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 ,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 前項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 行定之。
(條件交易)
090.07.09一、鑑於票券商辦理附買回及附賣回交易涉及流動性風險,為有效管理,除於第一項 規定其辦理附條件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外,另為避免票券商以附條件交易 過度舉債或貸放,另於第二項規定其交易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二、本條係參考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