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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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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8     條
(條件交易)
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 ,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 前項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 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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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