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 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 訊系統申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095.12.29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條規定、「銀行內部控 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增訂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 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備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