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8     條
(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 權之受益證券為之。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一定之持有人數、持 有金額及比率;未符合規定之持有人,其受益權之表決權行使及信託利益 之分配,得予以限制。 前項持有人數、持有金額與比率及限制事項,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