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 權之受益證券為之。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一定之持有人數、持 有金額及比率;未符合規定之持有人,其受益權之表決權行使及信託利益 之分配,得予以限制。 前項持有人數、持有金額與比率及限制事項,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
092.07.23受益證券為有價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行使與轉讓應以該受益證券為之,爰予明定。098.01.21為使不動產證券化之商品為大眾所有,爰有必要限制一定之持有人數、持有金額及比 率,並對未符合上開規定者,限制其受益權之表決權行使及信託利益之分配,爰增訂 第二項,就上述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