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3.29 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三條,及「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訂定
銀行業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之原則。
103.08.08 一、為強化我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機制,並健全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度,爰依據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二○一二年二月發布之國際標準
第一項及第十八項建議,增訂第三款規定,要求銀行業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
建立辨識、衡量與監控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之管理機制,及遵循防制洗錢相
關法令之標準作業程序,以降低其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
二、原第三款至第五款款次順移。
106.03.22 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並非僅有風險控管機制,爰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增訂第十一目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管理」規定,將
銀行業應建立辨識、衡量與監控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之管理機制,及遵循防制洗
錢相關法令之標準作業程序等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目併
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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