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本辦法規定之董(理)事會 義務得由其總行授權人員負責。
104.06.02參照應注意事項第三十六點訂定。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由其 總行授權人員負責董(理)事會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