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 復接獲通報將該電子支付帳戶內之詐騙款項為圈存,電子支付機構仍應圈 存該詐騙款項,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 辦理。
113.11.29參考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明定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依 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通報應依第三十七條為圈存時, 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