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 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罰則)
094.05.18一、本條新增。 二、按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均為最重本刑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之重大金融犯罪,為防止該等犯罪行為人,掩飾、隱匿因自己犯罪所 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增訂本條將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三第 一項之罪,列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並適用洗錢防制法之 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