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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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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9     條
(短期資金運用項目)
金融控股公司之短期資金運用,以下列各款項目為限: 一、存款或信託資金。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之銀行保證、承兌或經一定等 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購買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前四款有關之金融商品。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不動產,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自用為限。 金融控股公司得發行公司債,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 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其發行條件、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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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