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7.09 票券金融公司所營業務主要為短期票券交易,其資金來源除自有資本外,目前多向金
融機構拆款或融資或以附買回條件交易方式取得資金,屬短期性之資金。票券金融公
司雖對中長期性資金之需求較不迫切,惟鑑於其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以附買回方式
籌措資金,穩定性較為不足,財政部金融革新小組乃建議開放票券金融公司發行債券
,使其有較穩定之資金來源,爰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得發行公司債。另鑒於票券金融公
司辦理金融債券承銷、經紀、自營業務及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等業務,有其長期資
金之需求,並考量票券金融公司向銀行融資以負債操作業務之特性,爰規定票券金融
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總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及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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