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12.26 條次變更。
101.10.30 條次變更。
111.04.22 配合開放我國企業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得採總括申報方式,並考量發行人辦理總括
申報發行新股於申報生效後,後續於預定發行期間內辦理追補發行新股,免再向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報生效,為利投資人瞭解發行人辦理追補發行
新股時相關財務業務資訊,以利評估是否參與認購,爰增訂第二項,明定發行人辦理
追補發行新股,應於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公開說明書定
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以利投資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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