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9     條
臺灣地區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大陸地區子銀行增設分行;申請前
大陸地區子銀行應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
機關認可。
大陸地區子銀行增設分行,臺灣地區銀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分析。
三、營業計畫書。
四、該行及子銀行之董事會議事錄。
五、子銀行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告及法令遵循情形。
六、子銀行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
七、子銀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