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 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該電子支付帳戶仍應列為警示電子支 付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110.06.30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遭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 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