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應儘可能設置二十四小時聯防通報專責窗口,進行聯防通報 機制作業。 電子支付機構設置前項通報窗口,應立即通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窗 口異動時,亦同。
113.11.29為使聯防通報得有效發揮阻斷詐騙金流之效,參考「電子支付機構辦理警示電子支付 帳戶聯防機制及衍生管制作業程序」第陸部分有關設置聯防通報窗口之規定,爰為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