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項目之核定) 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其類別,就本法所定之範圍 內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但其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須經中 央銀行之許可。
(業務項目之核定)
078.07.17現行管理外匯條例已將金銀排除於外匯之外,關於金銀之買賣,已無須經中央銀行之 特許。又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條規定,外匯包括外國貨幣,爰將條文中之「金銀、外 幣之買賣,及涉及」、「各款」等字刪除,並將「特許」改為「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