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條例第二第三兩條計算存放款,其數額在二千元以內者,應照每元 償還金圓券三元結償之,在二千零一元至五千元者,除二千元應照一比三 償還外,其餘數照每元償還金圓券二元結償之,在五千零一元以上者,除 二千元應照一比三及二千零一元至五千元照一比二償還外,其餘數照每元 償還金圓券一元結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