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 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車輛、農林漁牧產品、牲畜及 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或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均得為動產擔 保交易之標的物。 前項各類標的物之品名,由行政院視事實需要及交易性質以命令定之。
(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
059.05.28為期依海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不適用該法設定抵押之「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或未 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得為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