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7.12.20 一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條款第二次修正案,自六十七年四月起生效,會員國得自由選
擇其匯率制度;為適應當前國際金融之鉅大變動,以保持我國經濟之穩定成長,
行政院乃於六十七年七月十日宣佈新臺幣匯率不再釘住美元而改採機動匯率制度
,籌建外匯市場,以期匯率能順應市場供需情勢而作適時的週整,故刪除第一款
,並將現行條文第二、三款次調整為第一、二款。
二 修正條文第三款係由現行條文第四款移列,並增列「借款」以符實際;修正條文
第四款同現行條文第五款。
三 增列第五款,明確規定由管理外匯行政主管機關辦理違反管理外匯條例罰鍰之裁
決與執行。第六款未修正。
075.05.14 一 配合目前實際情形,第一款後段酌作文字修正。
二 第二款「稽、催」間標點符號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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