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102.12.26修正第三款,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二。106.08.08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新增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特許條件、程序、應 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之授權,將另定授權辦法,爰刪除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設立條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