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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062.05.07台六十二財字第3985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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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銀錢行莊應自本辦法公佈之日起,以書面通知各存款戶於一個月內依第二
、三條規定辦理校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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