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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093.12.08金管銀(一)字第0938001996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4 條
工商企業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之「應收帳款」向銀行申請融通資金時, 應就其提作副擔保之應收客帳開列清單,出具本票請求銀行貼現,或出具 匯票請銀行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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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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