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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增加股金實施要點
(085.09.12台財融字第85539642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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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4
信用合作社股金在三百萬元以上者,仍應繼續辦理增股,並以上年底實收 額為基數,每年增加五%以上為原則。其辦理成績應列為年度考核要項, 惟股金淨值已達存款總額二十分之一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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