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05.09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修正,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買入票券及長期股權
投資之會計科目,配合財務會計準則三十四號公報修正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
之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科目,且社員權益項下
刪除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科目,增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依公平價值法
衡量產生之未實現損益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爰明訂該項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
實現損失應自第一類資本中扣除,增益之百分之四十五得列為第二類資本。
101.11.01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次修正將現行條文第三條依其資本類別分別規範,第一類資本範圍規範於
本條,並將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有關第二類資本範圍之規範,
移列至第五條。
三、雖現行信用合作社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出售不良債權之損失得
分五年攤銷,惟為真實反應信用合作社資本狀況及為資明確,爰修正現行條文第
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訂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亦應自第一類資本中扣除。
四、參酌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規定,
增訂依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
項目應自資本中扣除。
五、參考「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權益調整」修
正為「社員權益其他項目」,另因重估增值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係
屬第二類資本範圍,爰將上開兩項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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