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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應具備之條件、程序及有關事宜
(102.01.23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832號函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4
四 中小企業銀行經核准並辦妥公司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後,應於三個月 內檢附各項必要文件向本部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但有正當理由,經本 部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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