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 政部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暨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辦法。 五、其他財政部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得免附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申請設 立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以外之子公司者,得免附前項第四款文件。 第一項申請之許可,財政部應洽商中央銀行。